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年煙草綜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發布時間:2025-12-23 11:22 信息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圍繞“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產業發展”核心目標,以“煙草市場整治”專項行動為牽引,將煙草市場整治與打擊假冒偽劣、整治無證經營、保護商標專用權等工作緊密結合,集中力量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案件,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湘江新區某便利店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4年11月22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收到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檢察意見書》,反映章某2024年5月至7月期間,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煙草制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2024年10月31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章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要求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對章某的行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經查,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15日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徐某和吳某手中購進卷煙總金額127659元,購進卷煙對外銷售的金額共計118080元,未銷售部分已被煙草專賣局當場沒收,實際違法所得3600元。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煙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六條,構成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郴州市蘇仙區某便利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5年5月28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接郴州市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稱某便利店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

經查,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2日期間,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4年12月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涉案金額146290元。

2025年5月21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9258元的行政處罰。

湘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湘潭市經開區某臺球俱樂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4年8月8日,根據舉報,湘潭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7月1日開始對外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違法經營總額為391436.38元,零售經營總額為390165元,違法所得為80453.89元。2025年1月24日,檢察機關分別對姚某和龍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并移送至湘潭市市場監管局。2025年5月12日湘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第十六條之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453.89元,罰款78287.28元的行政處罰。

慈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田某非法倒賣煙草專賣品案

2024年10月9日,慈利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慈利縣煙草專賣局移送的關于田某雄涉嫌倒賣煙草專賣品違法案線索。

經查,2022年10月,當事人以少量資金入伙的形式與他人合伙到貴州省等地分三次收購煙葉,共計采購煙葉5800斤,支付收購煙葉價款25600元,轉手銷售煙葉價款34200元,經公安部門、煙草專賣部門調查核實的違法所得共計8600元。當事人為賺取煙葉差價利潤,達到盈利目的,在未取得煙葉收購許可的情況下,從事倒賣煙草專賣品的違法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了非法倒賣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慈利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600元,免予其他處罰的行政處罰(供稿:執法稽查局 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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