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動態2026第4期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近日在北京會見了由MOIP(韓國知識產權部)部長金容善率領的高級別代表團,此次會晤是完善國際創新領域法律框架的重要舉措。中韓兩國簽署的知識產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彰顯了雙方完善知識產權監管體系,以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支撐國際貿易發展的共同決心。會談圍繞雙方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協同推進展開,旨在為兩國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營造更安全、更具可預期性的法治環境。 依托中韓知識產權合作諒解備忘錄建立雙邊戰略合作關系 在中國與韓國兩國領導人的戰略引領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MOIP已建立起廣泛的合作關系,并定期開展專業交流。此次會晤的核心成果,是對雙方近期簽署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予以確認。該法律文件為雙方后續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合作項目奠定了制度基礎,旨在提升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程序的效率,簡化行政流程。根據該備忘錄,中韓兩國將優先推進合作,共同回應全球創新者不斷變化的需求。 評價知識產權全球標準與一體化建設的進展 金容善部長在會晤中高度評價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取得的發展成就,特別是在推動知識產權全球化方面的舉措。將國際知識產權標準融入本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減少跨國企業間復雜知識產權糾紛的重要途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MOIP均致力于通過遵循國際標準,打造具有可預期性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降低專利、商標領域發生糾紛的風險。這一標準對接,旨在為投資與研發活動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 加強行政和法律機制,實現全面知識產權保護 此次會晤就知識產權法律的落地實施問題展開了深入交流探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升應對新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能力,是雙方的核心關切。雙方一致認為,減少不必要的知識產權訴訟,需要依托清晰規范的專利、商標審查流程以及高質量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中韓知識產權合作備忘錄旨在通過交流實踐與技術專長,強化雙方執法能力,為在兩國開展經營活動的權利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擴大合作,支持創新并降低知識產權訴訟頻率 雙方代表承諾將中韓知識產權雙邊合作拓展至常規行政管理工作之外,以知識產權為紐帶,助力兩國科技與產業創新發展。深化合作預計將帶來顯著的效益,通過進一步明晰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保障創新成果的商業價值,同時降低知識產權訴訟發生率。鑒于兩國在集成電路、數字技術等領域持續占據重要地位,協同規劃知識產權戰略,對于兩國保持相關產業競爭優勢、便利本國企業進入對方市場具有關鍵作用。 持續對話與知識產權保護成果實現的未來展望 會議尾聲,雙方共同制定了中韓知識產權領域未來發展的合作規劃。申長雨與金容善均強調,保持常態化溝通,對于解決雙方共同關注的知識產權領域新問題、新挑戰具有重要意義。兩國知識產權主管機構希望通過搭建常態化溝通渠道,在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領域取得更豐碩的合作成果。雙方持續合作的目標,在于從根源上化解跨境知識產權法律沖突,持續完善全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則體系。 (二)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Corning Optical案,取消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兩項涉及實際利害關系方裁決的先例地位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于2月3日宣布取消了兩項涉及“實際利害關系方”(Real Parties in Interest,簡稱RPI)裁決的先例地位:(1)Proppant Express Investments, LLC v. Oren Technologies, LLC,案件號IPR2017-01917,第86號文件(PTAB 2019年2月13日);(2)Adello Biologics LLC v. Amgen Inc.,案件號PGR2019-00001,第11號文件(PTAB 2019年2月14日)。 根據USPTO周二發送的電子郵件,這兩項裁決與先例性裁決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案件號IPR2014-00440,第68號文件,PTAB 2015年8月18日)存在沖突。 2025年10月,USPTO局長John Squires向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全體行政專利法官(APJ)發送備忘錄,將Corning Optical案指定為具有先例效力的案例,并通知PTAB恢復一項重要實踐:要求所有申請人在程序啟動前,必須完整披露所有實際利害關系方。這一調整旨在解決因上屆政府制定的RPI認定標準較為寬松,導致外國政府支持的主體濫用PTAB程序這一意外后果。 Squires局長在備忘錄中明確表示,他正在恢復2020年SharkNinja Operating LLC v. iRobot Corp.案之前PTAB一直執行的RPI披露要求。在該案中,除非專利權人所主張的 RPI涉及時效(time bar)或禁止反言(estoppel)問題,PTAB并不強制要求在程序啟動階段對RPI進行審查認定。2025年9月底,USPTO已取消SharkNinja案的先例地位。隨后,Squires通過指定Corning Optical案為先例,正式恢復了RPI披露要求。在Corning Optical案中,PTAB明確要求:申請人必須依據35 U.S.C. § 312(a)(2)完整披露所有RPI,委員會才能考慮是否啟動審查程序。 在Proppant和Adello兩案中,PTAB曾裁定,申請人可在保留原申請提交日期的前提下修改RPI披露信息,但需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申請人是否試圖規避時效或禁止反言規則;(2)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3)延誤是否對專利權人造成損害;(4)申請人是否存在程序性操縱。然而,在Corning Optical案中,PTAB明確裁定:如果申請人對RPI的披露信息進行修改,則其提交的相關申請文件應以修正材料提交之日作為新的提交日期。 Squires局長在10月備忘錄中承認,在部分復雜案件中,要求申請人完整披露所有RPI信息,確實存在一定的現實難度。然而,他指出,自SharkNinja案被確立為先例后,部分他國實體對PTAB相關程序的不當利用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寬松的RPI披露標準,讓部分他國實體能夠暗中資助IPR程序。這些實體通過幕后指揮,針對半導體、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領域的美國企業專利發起挑戰,以此削弱美國企業的競爭優勢,最終為自身謀取不正當競爭利益。 這一系列規則調整,體現了當前USPTO在強化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透明度、防范他國實體不當利用、維護美國本土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利益方面的明確政策導向。 (三)歐洲專利局局長與歐洲理事會主席就歐洲創新未來達成共識 歐洲專利局(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于2月3日在布魯塞爾會見歐洲理事會主席安東尼奧·科斯塔,雙方就如何進一步強化對歐洲創新領域的支持進行了探討。此次是科斯塔主席于2024年12月就任后雙方的首次會談,正值提升產業競爭力和技術自主權成為歐洲政策制定的核心議題之際。 歐洲理事會主席安東尼奧·科斯塔表示:“創新是推動進步與增長的關鍵。我們需要構建真正的泛歐專利保護體系來激發單一市場的創新活力。很高興在籌備2月12日領導人競爭力會議之際,與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進行交流。” 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指出:“我們從全球數據庫獲取的技術情報顯示,盡管面臨經濟下行和地緣政治的不確定性,歐洲的創新活力仍展現出強勁韌性。歐洲需要構建完善的創新生態體系,才能保障歐洲未來的經濟繁榮和產業發展。EPO致力于支持歐盟落實2024年《德拉吉報告》和《萊塔報告》中的建議,提升歐洲在全球市場的產業競爭力。” 破解市場碎片化難題 雙方重點探討了歐洲不斷變化的創新格局,包括歐洲擁有活力充沛的初創企業群體,同時也面臨市場碎片化、創新領域需持續投入等長期發展挑戰。科斯塔與坎普諾斯局長深入探討了EPO如何進一步加強對發明人、投資者及政策制定者的支持,以彌補歐洲創新生態的發展短板。 通過單一專利提升競爭力 會議的關鍵議題之一是單一專利制度的核心作用。該制度可授予覆蓋歐洲超3.5億人口市場的統一專利,大幅降低了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行政和資金成本,對中小微創新實體尤為有利。自啟動兩年來,單一專利申請量已超8萬件,正使歐洲成為高增長科技企業更易進入且更具競爭力的發展中心。基于對此成就的認可,科斯塔主席與坎普諾斯局長共同響應歐盟《歐盟競爭力指南》的建議,呼吁所有歐盟成員國加入該體系以充分發揮該制度的最大效用(截至2026年2月,已有18國加入)。 共同的創新愿景 盡管EPO是獨立的國際組織,但其與歐盟委員會、歐洲創新理事會等歐盟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歐盟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的戰略,與EPO針對中小企業的支持高度契合,包括定向費用減免、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體系運用指導的專業服務,以及助力初創企業對接潛在投資者的“the Deep Tech Finder”等工具。通過共享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依托專利數據追蹤全球技術發展趨勢,EPO為歐盟產業發展提供具有實證支撐的專業研判,為歐洲產業未來發展筑牢基礎。 (四)歐盟加大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力度 以保護創新與競爭力 為進一步落實歐盟各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的承諾,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組織、歐盟司法合作組織主辦的第十屆知識產權犯罪高級別會議在海牙成功召開。會議匯聚了來自歐盟其他機構,如歐洲刑警組織、歐洲邊境與海岸警衛局、歐洲反欺詐局、歐洲警察學院、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塞浦路斯及各成員國主管部門的代表。 會議由EUIPO局長若昂·內格拉奧主持,重點探討了有組織的犯罪網絡日益滲透知識產權犯罪的問題,重點聚焦于嚴重威脅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高風險商品領域。會議還重點介紹了2026-2029年度“EMPACT(歐洲打擊犯罪威脅多學科平臺)”行動的啟動,該平臺旨在強化歐盟各機構間的執法合作,凝聚知識產權保護共識。在此背景下,EUIPO與歐盟司法合作組織簽署了一份補充服務協議,作為深化合作的關鍵舉措。 優先事項與行動舉措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開展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創新成果為合法經營企業創造經濟價值至關重要,尤其需要關注中小企業群體——這類主體更易遭遇知識產權侵權,且在維權過程中面臨更多困難。 EUIPO局長若昂·內格拉奧指出:“知識產權價值的關鍵在于其權利保護的可執行性。隨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日益向數字化轉型,社交媒體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戰場。我們面臨雙重挑戰: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支持推動經濟發展的創新與競爭,又要打擊威脅公共衛生、利用強迫勞動牟利的有組織犯罪網絡。應對這些挑戰需要歐盟各機構開展強有力的協作,而EMPACT則提供了經實踐驗證有效的合作框架。” 歐盟司法合作組織主席邁克爾·施密德表示:“刑事追訴是在歐盟內部更好地保護與利用知識產權的關鍵環節,這就要求我們與域外檢察官和法官開展密切合作。這正是歐洲司法組織作為獨特的國際司法合作平臺的專業價值的體現,我們期待進一步加強與EUIPO的伙伴關系。” 會議還探討了不法分子通過電子商務渠道,利用小型包裹寄送、分銷假冒商品的問題。這種碎片化、低價值的托運方式,正被不法分子頻繁利用以規避監管和執法。會議注意到,將于2026年7月實施的小型包裹征稅措施,是一項填補物流監管執法漏洞、遏制系統性濫用包裹物流進行非法貿易的有效手段。 新合作周期下的合作框架 歐盟各機構商定將在2022-2025年行動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跨境合作與能力建設。討論內容亦涵蓋對數字執法工具的投資,包括知識產權執法門戶(IP Enforcement Portal)與知識產權執法數據平臺(IP Enforcement Dashboard),以加強主管部門間的情報共享與行動協調。 與會代表還探討了知識產權執法范圍的擴展,涵蓋手工業和工業地理標志的保護,以及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改革,強調需制定適配數字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會議發布的聯合聲明,重申了歐盟各機構協同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承諾,也明確了為企業保護創新成果、提升產業競爭力提供實際支持的決心。 (一)中興再勝三星:巴西上訴法院恢復5G禁令,明確拒絕給予三星“侵權豁免權” 背景:中興通訊已在與三星的專利糾紛中取得一系列重大勝利,占據明顯優勢。中興不僅成為全球首個在英國成功贏得臨時許可上訴的標準必要專利(SEP)持有人,還通過一份慕尼黑禁令迫使三星撤回向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提起的投訴。上周,美國聯邦法官亦在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法院駁回了三星就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許可提出的合同糾紛及反壟斷訴訟。 最新動態:中興的連勝勢頭仍在延續。里約熱內盧州上訴法院第14民事法庭已恢復初步禁令。中興早在一年多前就贏得了一項初步禁令,但該禁令主要基于緊急性而作出,因此在對保證金的上訴中很容易被暫緩執行。然而,上訴法院現已維持該禁令的效力。法院已出具書面判決,其中批評了三星的拖延策略,并認定在此階段設置保證金相當于給予三星“侵權的免罪券”,無法有效制止侵權行為。 直接影響:為符合比例性原則,上訴法院將每日罰款從R$50,000(約合1萬美元)下調至R$25,000(約合5,000美元)。但這一裁決實際上進一步加大了對三星的壓力。目前,一份專家技術報告正在編制中,若三星在專利侵權實體審理中敗訴,結合上訴法院對FRAND義務的明確裁判立場,巴西專利執法機構將對三星采取嚴厲的侵權制裁措施。 更廣泛的影響:該案將成為巴西專利執法領域,賦予專利權人強勢談判籌碼、推動專利許可交易達成的又一典型案例。 涉案專利為巴西專利BR112015017291-1,該專利涉及5G網絡處理中關鍵的256 QAM調制方法,屬于SEP,保護期至2033年屆滿。 本案判決以2:1的投票結果作出,合議庭整體意見由法官Adolpho Andrade Mello撰寫。案件最初由法官Sert?擔任報告法官,但當合議庭其他成員傾向于解除禁令并改設保證金時,持第三票的Mello法官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以進行深入研究,最終其贏得了持第二票的Justice álvaro Henrique Teixeira de Almeida法官的支持,形成了多數意見。 Mello法官起初提交的意見為異議意見,但最終被采納為合議庭整體意見。他在意見中尖銳批評三星在程序上的反復無常,并認為三星否認了涉案專利對5G標準的必要性,這一主張在FRAND義務的認定中產生不利影響。這一邏輯與德國法院的部分判例高度一致。若一方在訴訟中聲稱未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后續卻又將該技術認定為賦予專利權人市場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其訴訟主張的可信度將受到嚴重質疑。 多數意見明確指出:保證金賠償無法替代禁令的救濟功能,無法從根本上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二)音樂出版商對Anthropic提起新的侵權訴訟,指控其大規模非法下載版權作品 康科德音樂集團公司(Concord Music Group, Inc.)、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以及ABKCO 音樂公司(ABKCO Music, Inc.)于周三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Anthropic PBC、Dario Amodei和Benjamin Mann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侵犯其音樂作品版權,且違反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的相關規定。 原告指控Anthropic從事大規模盜版行為,通過從Library Genesis和Pirate Library Mirror等盜版圖書網站,下載數百萬份未經授權的書籍,這些書籍中收錄了原告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訴狀進一步指出,Anthropic使用BitTorrent獲取這些內容,隨后利用這些盜取的材料訓練其Claude AI模型,上述行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專有權,并嚴重損害了音樂作品授權市場的正常秩序。 根據訴狀,在另一起Bartz v. Anthropic PBC案件中披露的證據顯示,Benjamin Mann個人參與了盜版下載活動。文件進一步指控Dario Amodei親自參與討論并授權了這一行為。原告主張,Anthropic在早期Concord Music Group, Inc., et al. v. Anthropic PBC(Concord I)案件中的證據開示過程中隱瞞了這些盜版下載行為,該案涉及Claude AI模型中499首音樂作品的利用問題。 原告在訴狀附件A中列明了714件被侵權作品,包括“Wild Horses”“Sweet Caroline”“Bennie and the Jets”和“Eye of the Tiger”等知名音樂作品。附件B中還列明了20,517件被侵權音樂作品。訴狀稱,Anthropic通過BitTorrent非法獲取上述作品,用于搭建其龐大的核心文本數據庫。Anthropic公司在使用BitTorrent下載作品的同時,還向公眾上傳未經授權的復制件,該行為構成了對原告獨家發行權的侵犯,并助長了后續的侵權行為。 原告指控Anthropic的新一代AI模型,包括Claude 4.5 Sonnet、Claude 4.5 Haiku和Claude 4.5 Opus,在訓練過程中被設計為可記憶并保留原告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導致上述模型生成的內容會以多種形式直接復制原告的歌詞。盡管Anthropic宣稱設置了所謂的防護措施,但其模型仍會生成侵權內容,且用戶可輕易繞過限制輸出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原告強調,無論Anthropic如何辯稱其上述行為屬于AI訓練的合理使用,這一辯護理由均不成立,因為使用非法下載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初始行為,本身就構成了獨立且明顯的直接侵權,該侵權行為與后續的模型訓練用途無關。 除版權侵權指控外,原告還依據DMCA指控被告刪除或篡改作品的版權管理信息(CMI)。原告指控Anthropic在模型訓練過程中故意移除或修改了作品的CMI,他們聲稱Anthropic應用了能去除版權聲明及其他識別信息的算法。訴狀中指出,Anthropic之所以這樣做是有意為之,其目的是讓模型在將CMI視為垃圾信息的同時,再現表達性內容。 原告針對上述多項侵權指控尋求法律救濟,包括直接侵權、協助侵權、替代侵權,以及違反DMCA規定的行為。具體而言,原告根據17 U.S.C. § 504(c)的規定,要求對每件故意侵權作品判處最高150,000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針對CMI違規行為,根據17 U.S.C. § 1203(c)(3)(B)的規定,要求每項違規判處最高25,000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作為替代方案,原告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實際經濟損失以及Anthropic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的非法利潤。此外,原告請求的救濟措施還包括頒布永久禁令,判令Anthropic披露其模型訓練數據和訓練方法的詳細信息,并判令被告銷毀所有侵權作品復制件。 訴狀強調,Anthropic的行為對音樂授權市場造成了深遠而負面的影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原告的音樂作品,實際上壓低了音樂授權市場的整體定價,顯著降低了受版權保護音樂作品的整體商業價值。原告認可符合倫理規范的人工智能技術擁有巨大發展潛力,同時也表示已積極與人工智能企業探討音樂作品的授權使用合作,洽談許可協議。然而,他們堅決主張,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進行,必須切實保護詞曲作者的合法權利,維護整個創意產業生態的合法利益。 原告稱,Anthropic完全有能力采取簡單、有效的措施避免助長侵權行為,卻未能做到。相反,Anthropic主動收集了包含原告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內容作為模型訓練數據,并為其AI模型的用戶提供了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平臺和工具。訴狀最后總結道:“Anthropic開發的AI模型基于未經授權的原告音樂作品進行訓練,模型使用者能夠用其生成大量的歌詞和歌曲。這些生成內容直接與原告享有合法版權的音樂作品形成市場競爭,嚴重損害了原告作品的市場價值和整體權益。” (三)印度馬德拉斯高等法院采用EPO審查思路,撤銷對數據溯源發明的駁回決定 在Ab Initio Technology v. Controller of Patents & Designs案中,馬德拉斯高等法院重新審查了印度專利局(IPO)對Ab Initio Technology數據溯源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決定。該申請此前因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且被認定屬于《專利法》第3(k)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范疇而被駁回(案號:(T)CMA(PT) 58/2023)。法院最終撤銷了IPO的決定,并判令授予專利權。 Ab Initio Technology的“數據關系的圖形化表示”的專利申請(編號:4693/CHENP/2010),要求保護一種允許用戶在圖形化開發環境(GDE)等界面上選擇數據項來生成數據關系圖的方法。該發明解決了在復雜計算工作流中追溯問題數據的現實挑戰,在傳統方式下這一過程往往需要進行復雜的逐步分析。Ab Initio Technology主張,其方案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數據溯源可視化。與現有技術文件D1相比,該發明的核心區別在于現有技術僅能檢索數據實體間的關聯關系,無法跟蹤數據的演變和轉換過程。該公司進一步指出,IPO錯誤地適用了《專利法》第3(k)條,片面要求發明必須具備新的硬件特征,而未評估該發明是否帶來了技術效果或技術貢獻。 在上訴審理過程中,法院逐一審查了駁回理由,認為IPO的論證存在缺陷。法院在分析《專利法》第3(k)條時,援引了歐洲專利局(EPO)和英國的司法判例,并重申計算機相關發明不會僅因缺乏新硬件或在傳統計算機系統上實施,而被排除可專利性。法院認為,計算機相關發明專利審查的核心標準,在于發明是否產生技術效果或作出技術貢獻,該標準早已成為印度計算機相關發明(CRI)裁判的主流思路,并被寫入2025年發布的《CRI審查指南》。法院強調,印度在該問題上的立場,與EPO對技術實施的審查標準更為契合,而非未采用英國那種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法院援引Lava v. Ericsson案(2024 DHC 2698),認定Ab Initio Technology主張的通過包含輸入、輸出字段的圖形來實現數據溯源的數據關系圖,構成技術貢獻。 關于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法院認為,現有技術文件D1既未披露也無法實現數據集范圍內的完整數據溯源調取,亦未解決識別中間數據或經修改數據項的技術問題。即使將現有技術文件D1與相關公知常識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也無法得出該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以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駁回該專利申請的決定無法成立。 法院最終裁定上訴請求成立,撤銷IPO的駁回決定,判令對涉案專利申請予以授權。該判決進一步鞏固了印度以技術效果與技術貢獻為核心,審查計算機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的既定規則。法院在該案中用與EPO審查原則相一致的標準展開分析,并援引2025年《CRI審查指南》作為裁判依據。該判決明確指出,計算機相關發明能否被授予專利權,關鍵在于是否能證明其作出了實質性技術貢獻,為未來此類發明的審查提供了更清晰、更一致的框架。 (四)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快捷藥方公司達成里程碑式和解 降低美國患者藥價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最大藥品福利管理公司(PBMs)之一的快捷藥方公司(Express Scripts, Inc.)及其關聯實體(合稱“ESI”)達成了里程碑式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要求,ESI將對其商業模式作出根本性變革,以提升市場透明度。預計未來10年內,可使美國患者在胰島素等藥品上的自付費用降低至多70億美元,為美國社區藥房每年帶來數百萬美元的新增營收,同時助力特朗普政府核心醫療政策目標的落地實施。 此次和解解決了FTC對ESI提起的訴訟。該訴訟指控ESI通過反競爭的不正當返利操作,人為抬高胰島素藥物標價,阻礙患者獲取低標價產品,最終將高昂的胰島素標價成本轉嫁給弱勢患者群體。 FTC主席安德魯·N·弗格森表示:“FTC與ESI的和解,充分彰顯了特朗普政府領導下的FTC致力于降低美國患者醫療成本的決心。本次和解將終止ESI維持高藥價的商業行為,切實為依賴ESI獲取救命處方藥的美國患者減輕經濟負擔,同時讓社區藥房擺脫發展空間的擠壓,獲得年度新增收入。該案也為特朗普政府整體醫療議程取得了重大成果,包括推動ESI核心業務回流美國、確保企業遵守藥品價格透明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披露向中介支付的回扣,以及為美國民眾全面參與TrumpRx(特朗普處方藥計劃)掃清障礙。”
一、海外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
(一)中韓加強知識產權合作,提升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二、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
公安機關備案號:43010302001013